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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事业,鼓励科技创新,奖励为我国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植物营养与肥料技术的水平,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做出贡献,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决定设立“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
第二条 为做好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的奖励对象是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时间不少于一年。且在我国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研究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六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等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奖、二等奖两个级别,每年授奖总数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特等奖每次不超过1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设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奖励委员会由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9名,由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和企业单位的院士、专家、学者组成。
奖励委员会由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每届评奖时,从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专家库中选19-21名院士、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按一定比例更换,并采取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3.软科学成果;
4.推广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关键技术研发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解决了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
4.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的,两年后可再次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推荐书;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
3.专利或知识产权证明;
4.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检索报告;
5.应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6.有助于成果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
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十六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特等奖参照一等奖。
第十七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渠道
(一)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到以下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
1.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
3.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 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按照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由各推荐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评审方式与程序
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每项成果由5名专家进行网络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3.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不同等级的拟授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4.“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后即在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5.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进行复议裁决;
6.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异议处理
获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实名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植物营养与肥料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在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年会上进行颁奖,统一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五年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植物营养与肥料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施行。